基本案情:
2011年12月31日,被告人周某,叶某与陈某,经合谋后,在珠海市香洲区一门诊部前,见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途径该处,即上前将其挟持到附近树丛中,使用砖头击打其头部,强行劫取张某手机一部。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。
辩护人接受委托后,经会见被告人,阅卷,明确了辩护思路。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,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判决后,被告人没有上诉,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(2012)珠香法刑字第44号